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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华杰彩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

汉中市财政局 2022-11-14 00:00:00


一、项目编号

(或招标编号、政府采购计划编号、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,如有)

BY2022-ZB-103

二、项目名称:

诉讼服务中心审判业务装备

三、相关当事人:

       投诉人:西安华杰彩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

       地址: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西路新旅城4号楼2单元6楼604室

       被投诉人:陕西博源招标服务有限公司

       地址: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西段45号诺利达时代广场B座6层10602

四、基本情况

       2022年10月8日,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“诉讼服务中心审判业务装备”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,向本机关提起投诉。投诉事项:2022年9月21日我公司提出质疑,在10:33分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代理公司,当天代理公司收到质疑函后提出补正通知,我公司于9月22日12:51分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补正资料,2022年9月23日代理公司电话通知已收到补正资料。在9月29日下午代理公司针对本次质疑作出答复:提出我公司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补正授权委托书,根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规定,本次质疑无效。如果不在法定质疑期内,代理公司在9月23日收到补正资料后一直未给出答复,反而在9月29日下午提出来,造成我公司无法正常投标,这明显就是不处理我公司的质疑内容,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。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:1.延期开标;2.受理质疑函,完善招标文件,删除或修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所有指向性、唯一性和不合理的参数。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,现作出处理决定。

五、处理的依据及结果

       经核查:投诉人获取招标文件为2022年9月13日,递交质疑函时间为9月21日,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了质疑。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,认为投诉人在质疑时提供的“授权委托书”不符合规定,于收到质疑函当天向投诉人邮寄了《补正通知》,要求投诉人在法定质疑期内补正相关资料。投诉人于9月22日向代理机构邮寄了补正资料,代理机构9月23日收到了补正资料。 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“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,不计算在期间内。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,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。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,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,不算过期”。投诉人9月22日向代理机构邮寄了补正资料,符合该规定,也在代理机构要求的补正时间内。 投诉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,并按时补充相关资料,代理机构以投诉人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补正“授权委托书”为由,认为投诉人质疑无效,答复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,也未作出合理说明,符合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。 综上所述,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。 根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责令陕西博源招标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。

六、其他补充事宜

  

     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,可在本处理决定书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      


执法机关名称:汉中市财政局

2022 年 11 月 14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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